近日,湘煤集團出臺所屬企業管理層持股實施細則,對滿足四項條件的所屬企業實行管理層持股模式:產權清晰、管理規范、運行平穩的成熟企業;經營風險較大但具有成長性的高新技術企業;管理素質較高,具備實施管理層持股的企業;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和長遠發展基礎的企業。
原則上,所屬企業管理層持股模式為管理層依法出資注冊持股公司,通過持股公司間接持有企業股份。管理層個人是持股公司的自然人股東,在持股公司行使股東權利,履行股東義務。持股公司按規定收購企業股權或增資擴股,是新股份制企業的法人股東,持股公司在新企業行使股東權利和義務。
持股公司在新股份制企業總股本所占比率,原則上應達到新股份制企業總股本的33%(對企業規模較大的企業,經批準可低于總股本33%),最高不得超過49%,同時鼓勵企業中層管理人員、重點業務骨干、核心技術人員、未改制企業具有全民制職工身份的員工,在自愿的前提下投資入股。由實施單位制定細則。
為防止短期行為,董事長、黨委書記、總經理等主要管理者離開企業時,持股轉讓應在離職審計一年后進行;其他高管離開企業,轉讓應在離職后進行。其余管理者離開企業,離開時即可轉讓。
責任編輯: 張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