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改委12月6日公布《煤炭經營監管辦法(修訂稿)》征求意見稿。
修訂稿指出,從事煤炭經營的企業在辦理工商登記注冊后,應于30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同級煤炭經營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告知從事煤炭經營方面的基本信息。對備案從事煤炭經營的企業名單,煤炭經營監管部門應通過公開發行的報刊、網站等予以公告,接受社會及有關部門的監督。
修訂稿明確,從事煤炭經營的企業儲煤場地,應當符合合理布局要求。儲煤場地不得設在居民生活區、風景名勝區、生態涵養區等環境敏感區域;區域內不同儲煤場地的布局應體現資源集約開發和節約利用。城市儲煤場地的大型煤堆,要實現封閉儲存或建設防風抑塵設施。
修訂稿提出,培育和健全煤炭交易市場體系,引導企業通過煤炭交易市場開展煤炭經營。引導和培育對煤炭供應保障具有支撐作用的經營企業,支持具備條件的從事煤炭經營的企業參與煤炭應急儲備建設。
修訂稿還指出,鐵路運輸企業不得利用市場支配地位和掌握的運力參與煤炭經營。并重申,禁止行政機關設立煤炭供應的中間環節和額外加收費用。
征求意見截止到12月17日。(本報記者)
責任編輯: 張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