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能源網訊 6月10日下午,在國際環保機構自然資源保護協會(NRDC)與世界自然基金會(WWF)的共同協助下,中國煤控項目在北京發布兩份最新研究報告:《碳排放控制與煤炭消費總量控制的約束及相互影響》和《省域溫室氣體總量控制與煤炭總量控制相互作用分析》。本課題由國家應對氣候變化戰略研究和合作中心撰寫完成。
根據IPCC第五次評估報告,在實現全球2℃溫升控制目標的前提下全球的剩余碳排放空間已經十分有限。以實現全球2℃溫升控制目標為前提,本報告按照2100年前“人年均碳排放”相等的假設,對中國可能面臨的碳排放空間約束進行了研究,并按照實現2℃溫升控制目標概率從高到低的順序提出了三種可能的碳排放路徑:強控排路徑、高控排路徑、中控排路徑。
強控排路徑下,我國的碳排放需在2020年前達到峰值,且在達峰后迅速下降,這對我國的能源和產業的低碳轉型都是一個極為巨大的挑戰,對我國未來的經濟發展也將形成較大的外部約束,實現難度很大。
高控排路徑下,我國的碳排放需在2020-2025年間達到峰值并將碳排放量控制在100億噸左右甚至更低,并在2050年回落至2000-2005年的水平1。該路徑下,單位GDP碳排放量到2020年較2005年將下降約48%,超額完成哥本哈根減排承諾;到2050年較2005年將下降約0%,與OECD國家2010年水平基本相當。
中控排路徑下,我國碳排放需在2030年左右達到峰值并將峰值水平控制在120億噸以下,與我國已公布的碳減排目標較為吻合。該路徑下,我國在順利實現哥本哈根減排承諾的基礎上,2050年碳強度較2005年下降約85%,意味著實現該路徑也需付出較大的減排努力。到該路徑假設下各國的碳排放量均會大于前兩種路徑假設,要想順利實現全球2℃溫升控制目標,還需鼓勵各國努力加大減排力度,并在全球范圍內找出成本最優的合作減排模式。
基于上述分析,報告建議,從全球合作實現2℃溫升控制目標的要求出發,我國二氧化碳排放應在2030年左右達峰并在2050年回落至2010年左右的排放水平,但要爭取向2025年達峰并在2050年回落至2005年前排放水平的方向努力。與之對應,煤炭消費量到2020年應控制在40億噸以下,到2030年下降至35億噸以下。分區域來看,碳排放試點地區在2020年前后基本達到峰值后開始下降;東中部發達地區在2020年后碳排放不再增長,到2025年基本達到峰值。中西部中等發達地區在2015年到2020年間將經歷碳排放快速增長期,在2020年后排放量增長有放緩趨勢,到2025年達到平臺期,在2030年后碳排放開始下降。西部欠發達地區由于發展相對落后,2025年后開始受到更強的碳強度約束,那么,國家是有可能在2030年左右甚至更早實現碳排放達到峰值的。
報告還對中國煤控項目下三種情景(節能情景、煤控情景和兩度情景)的經濟社會和環境效益進行了初步評估,結果顯示,煤控情景與節能情景相比,到2050年我國溫室氣體減排量將達到38.6億噸二氧化碳當量,以全球碳排放的社會成本測算,減排所帶來的社會經濟效益相當于當年全國GDP總量的0.20-0.72%,2010-2050年我國累計溫室氣體減排量將達到842億噸二氧化碳當量。兩度情景與煤控情景相比,溫室氣體減排量和社會經濟效益將更為可觀。
早在2009年,全球各國在哥本哈根氣候變化大會上已經就2℃溫升目標達成了政治共識(大致對應于450ppm的大氣二氧化碳平衡濃度的目標),并圍繞此目標展開了全球氣候體制的磋商。
NRDC能源、環境與氣候變化高級顧問楊富強博士在發布會上指出:“應對氣候變化,控制碳排放已經成為我國自身可持續發展的內在要求,盡快推動實施煤炭消費總量控制政策對于實現我國減排目標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同時要注意到,煤炭消費控制除帶來溫室氣體和黑碳的減排效益遠不止于減少氣候變化的影響,還包括巨大的健康效益,顯著減少霧霾天氣,減少塵肺病等職業病的發生,保護水資源及生態系統,這對于我國乃至全球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同樣有著不可估量的巨大效益。”
WWF(中國)氣候與能源項目總監盧倫燕表示:煤控項目的研究結論表明,在采取嚴格的煤炭消費控制措施條件下,中國政府可以更好地完成2020年前的碳強度下降目標,并且有可能實現減排力度的提升、2020年碳強度較2005年下降48%。此外,嚴格的煤炭消費控制措施也有助于中國在2030年之前更早達到碳排放峰值。在今年12月巴黎氣候談判大會上,上述行動都能成為中國的有力貢獻,助力達成巴黎國際氣候新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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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 江曉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