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監會印發《關于完善部分發電業務許可申請材料的通知》
為進一步做好電力市場準入監管工作,促進企業加強生態保護和節能減排,保證電力生產安全穩定運行,5月21日,電監會印發《關于完善部分發電業務許可申請材料的通知》,對5萬千瓦以下小水電企業、風電企業、燃煤發電企業的電力業務許可證申請材料提出了補充要求。
關于完善部分發電業務許可申請材料的通知
辦資質〔2012〕54號
各派出機構:
為進一步做好電力市場準入監管工作,促進企業加強生態保護和節能減排,保證電力生產安全穩定運行,經研究,現將完善部分發電業務許可申請材料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補充小水電企業(5萬千瓦以下)申請材料
(一)新建小水電項目提交有審批權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作為發電項目符合環境保護有關規定和要求的補充內容;已運行小水電項目在申請許可時,提交有審批權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或者同意運行的意見,作為發電項目符合環境保護有關規定和要求的補充內容。
(二)與地(市)級及以上電網并網運行的新建小水電項目,將通過并網安全性評價作為發電設施具備發電運行能力的補充內容。2014年12月31日前未完成并網安全性評價的項目,如符合其他許可條件,且并網安全性評價已做出計劃安排,經小水電項目所在地派出機構核查同意運行的,按程序頒發許可證。各派出機構應明確核查同意的條件、程序和期限,并予以公布。
二、補充風電企業許可申請材料
將通過并網安全性評價作為風電企業發電設施具備發電運行能力的補充內容。2014年12月31日前未完成并網安全性評價的項目,如符合其他許可條件,且并網安全性評價已做出計劃安排,經風電項目所在地派出機構核查同意運行的,按程序頒發許可證。各派出機構應明確核查同意的條件、程序和期限,并予以公布。
三、完善燃煤發電機組污染物排放相關申請材料
新建燃煤發電機組以及按規定須加裝脫硫脫硝設施的已運行燃煤發電機組申請許可時,其發電項目符合環境保護的有關規定和要求的材料應當提供通過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的證明材料,或有管理權限的環保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同意運行的證明材料。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責任編輯: 江曉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