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天津東麗法院審理了一樁非法采礦案。該案的一個知識點可能觸及了相當一部分人的“常識盲區”,即:“非法采礦”的“礦”不一定都是煤礦之類的固體。具體是怎么一回事呢?
非法采礦罪的對象是礦產資源,是指在地質運動過程中形成的,蘊于地殼之中的,能為人們用于生產和生活和各種礦物質的總稱。其中包括各種呈固態、液態或氣態的金屬、非金屬礦產、燃料礦產和地下熱能等。
案件詳情
2013年8月,被告人劉某某在未取得采礦許可證及相關資質的情況下,在其經營的公司辦公樓附近的土地上打井開采地熱水,并對外出售。截止2018年3月,共牟利56萬余元,贓款已被其揮霍。經國土資源天津礦產資源監督檢測中心檢測,該地熱井內水溫為44度,達到《天津市地熱資源管理規定》的地熱水資源標準。2018年12月20日,被告人劉某某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
法院審理
東麗法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構成非法采礦罪,應予以處罰,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該院予以采納。鑒于被告人劉某某自愿認罪并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公訴機關建議判處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處罰金的意見適當,予以采納。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劉某某犯非法采礦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刑期自本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20日起至2021年12月19日止)上述罰金自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交付該院。
二、責令被告人劉某某退繳犯罪所得。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
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范圍采礦的,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經責令停止開采后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采取破壞性的開采方法開采礦產資源,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責任編輯: 李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