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規范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工作,強化事故預防,切實保障投保的生產經營單位及有關人員的合法權益,近日,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保監會、財政部制定并印發了《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辦法》所稱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是指保險機構對投保的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有關經濟損失等予以賠償,并且為投保的生產經營單位提供生產安全事故預防服務的商業保險。
《辦法》要求,堅持風險防控、費率合理、理賠及時的原則,按照政策引導、政府推動、市場運作的方式推行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工作。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保費由生產經營單位繳納,不得以任何方式攤派給從業人員個人。煤礦等高危行業領域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對存在高危粉塵作業、高毒作業或其他嚴重職業病危害的生產經營單位,可以投保職業病相關保險。對生產經營單位已投保的與安全生產相關的其他險種,應當增加或將其調整為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增強事故預防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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