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為貫徹落實國務院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要求,進一步完善礦產資源開采審批登記管理,國土資源部研究起草了《國土資源部關于完善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征求意見稿),并公開征求社會各界意見。
該通知內容主要包括,完善劃定礦區范圍管理,規范采礦權新立、延續審批登記管理,規范和完善采礦權變更登記管理等。
在完善劃定礦區范圍管理方面,通知明確,礦區范圍是指可供開采礦產資源范圍、井巷工程設施分布范圍或者露天剝離范圍的立體空間區域。礦區范圍的確定應依據經評審備案的礦產資源儲量報告。范圍確定后,各級登記管理機關在該礦區范圍內不再受理其他新的礦業權申請。礦區范圍預留期大型礦山不得超過8年,中小型礦山不得超過4年。
在規范采礦權新立、延續審批登記管理事項上,通知指出,申請采礦權應具有企業法人資格。除特殊情形外,新立采礦權不得與已設礦業權垂直投影范圍重疊。采礦權新立、延續的采礦許可證有效期根據《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241號)確定,原則上依礦山建設規模的大小分別給予30年、20年、10年有效期。
在規范和完善采礦權變更登記管理方面,通知提出,采礦權不得辦理轉讓變更登記主要有5種情形:采礦權部分轉讓變更的;按國家產業政策或礦產資源規劃屬于應關閉礦山的;按國家有關規定屬于禁止開采區域的;采礦權抵押期內的;采礦權被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立案查處、法院查封扣押,或公安、審計、稅務、檢察等機關通知不得轉讓變更的。
責任編輯: 張磊